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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中共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8-05-03


中心党支部、各科室:

经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对《中共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进行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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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濮阳市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结合行政服务中心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中心党委领导集体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议事决策内容

第三条 中心党委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并结合中心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议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有关重要文件等;

(三)研究中心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工作;

(四)研究中心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中心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等有关事项;

(七)研究其它需要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中心党委的议事、决策通过党委会议进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凡有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前集思广益,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由分管领导呈报班子集体讨论。议题由综合科负责收集,于会议召开之前送达至与会委员。

第七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会议应改期进行。

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加有关议题研究的列席人员,在研究涉及的议题时到会,该项议题结束后离会。

第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作简要汇报,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作末位表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在审议每项议题时,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重大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须超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同意。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党委委员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条 中心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四章议事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党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四条 召开党委会会议,党委委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请假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决定事项。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中心党委集体决策精神。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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