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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9〕19号)

发布者: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7-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964日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提供给进驻该区域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可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转变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

二、实施内容

(一)区域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二)评估事项内容

1土地勘测。开发区要根据项目对用地的需求情况,提前做好预判,做好土地储备计划,提前开展土地勘测工作,土地勘测数据成果归各区所有,由其负责管理、使用和共享,减少重复勘测。

2矿产压覆。开发区范围内的一般建设项目无需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要求,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3地质灾害。开发区范围内的一般建设项目无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大型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高铁线路、输变电线路、输气管道等)仍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节能。开发区要根据项目布局,按照区域内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含500万千瓦时)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节能审查,要编制节能报告,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的节能报告供区内项目使用。

5水土保持。开发区统一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供区内项目使用,不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入驻时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依法依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文物保护。开发区可以按照产业规划发展用地需要,结合当地文物部门先行组织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要依法报请省、市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发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7洪水影响。开发区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等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区内项目使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8震安全性。一般建设工程根据第五代地震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9气候可行性。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由开发区统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气候气象等共性指标可直接引用。

10环境评价。开发区对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监测因子应覆盖主要污染因子及区域内发展产业的相关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数据提供给区域内入驻的项目使用。单个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再监测,但对于监测数据无法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监测数据的有效期为3年。

(三)评估有效期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有效期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主体

区域评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细化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明确适用范围、条件等内容。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对区域评估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及时出具相关审查或备案意见,制定结果应用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四、实施方式

(一)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估评价范围、事项。开发区召集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以及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本区域评估评价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形成本区域评估评价具体实施方案。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增加评估事项。

2委托编制。开发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评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结果。要明确编制时限、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及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组织审查。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开发区督促评估机构做好对接工作,按照评审会意见,及时对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并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

4审查认可。各行业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制定结果应用方式,同步完成办事指南修订。

5汇总发布。开发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按区域、事项进行评估评价结果汇总。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开发区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做到各项要求提前预知、事前明了。

(二)实施时间

201910月底前,各开发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分区域、分事项对相关评估评价事项进行梳理,建立区域评估清单,分类推进相关评估工作。20206月底前,基本建成政府买单、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2020年下半年全面实施。

五、结果应用及监管

(一)强化结果运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区域性评估评价结果的应用,主动为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和应用服务;加快出台相关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共享区域性评估结果;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改革落地生效。实行区域性评估评价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性评估结果使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结果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评估评价结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建设项目单位和投资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区域评估是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开发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结合工作实际和地域特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按要求完成相关改革任务,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配合。开发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支持区域评估改革,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充分使用评估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将区域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三)规范中介服务。开发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确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要监督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执行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收费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对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合同、超时办结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不诚信执业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区域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强化监督检查。开发区要抓紧制定本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定期分析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全程督导检查,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意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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